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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4-01640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索引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4-01640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25〕5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T/T51271-2017。
  三、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缴存对象与范围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普惠性、保障性和公平性,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明确缴存对象与范围
  《缴存办法》第二章进一步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范围,对劳务派遣单位、部队文职、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缴存予以明确。
  3.明确缴存管理的相关规定
  明确账户设立、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等。
  4.明确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标准
  (1)缴存基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资标准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确定。
  (2)缴存比例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5.明确汇缴、补缴、缓缴
  (1)明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明确补缴存在的四种情形: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入职的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3.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4.其他特殊情况需补缴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材料原件。
  (3)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6.明确罚则
  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四、相关问题解答
  1.住房公积金术语
  (1)单位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
  (2)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3)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4)缴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关于缴存对象与范围的问题
  (1)哪些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2)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缴存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3)单位是否能为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单位可按照《缴存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4)已退休的职工是否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缴存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5)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3.关于单位账户管理的问题
  (1)是否须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是,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即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在单位缴存登记时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登记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单位更换经办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的办理材料中“变更后的单位证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变更后的单位证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4.关于个人账户管理的问题
  (1)单位为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还是同城转移手续?
  答: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未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已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曾在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需将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单位或职工应当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市个人账户。
  5.关于缴存标准和方式的问题
  (1)如何确定职工的缴存基数?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
  (2)缴存基数是否有规定上下限?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公布。
  (3)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确定缴存比例?
  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4)如何计算月缴存额?
  答: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两部分构成。单位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5)如何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6)单位应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6.其他问题
  (1)当单位出现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缴存办法》何时施行?
  答: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