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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4-07244
分  类: 通知公告;中心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金管字〔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索引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4-07244 分  类: 通知公告;中心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金管字〔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白金管字〔2024〕22号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号)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生活严重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力度,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职工每间隔 12 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应提供低保资格和低保金发放情况材料。
  二、职工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暂不具备居住条件、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灾害发生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二)职工家庭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在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的3年内申请提取,同一事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且不应超过职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