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5-00964
分  类: 通知公告;政策解读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标      题: 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索引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5-00964 分  类: 通知公告;政策解读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标  题: 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436-5099064
  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62号,邮编:137000(请在信封注明: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 3 月 6日(以来电时间或信函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附件1: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 2月 28日         
  附件1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要求,结合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2020年1月1日以后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凭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该购房款。提取次数为每人每年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配偶及其父母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二、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时限
  2020年1月1日以后发放及结清的住房贷款,取消部分还款和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在还款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时间限制。借款人及配偶可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次数为每人每年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还款金额。
  三、放宽首付款购房提取时限
  2020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住房贷款,取消首付款提取应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
  四、放宽共同还款人范围
  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父母、子女也可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增加的共同还款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还款、部分还款及贷款结清业务。
  五、放宽突发事件(大病)提取时限
  2020年1月1日以后,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六、放宽租房提取范围
  租赁白城市人才公寓的职工,可选择按照实际房租提取或按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范围
  异地缴存职工在白城地区已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我市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八、加大购房支持力度
  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视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2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外省、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经验、缴存职工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放宽全款购房提取时限。2020年1月1日以后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凭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该购房款。提取次数为每人每年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配偶及其父母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职工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不再受三年内提取时间限制。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购房交易金额。
  (二)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时限。2020年1月1日以后发放及结清的住房贷款,取消部分还款和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在还款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时间限制。借款人及配偶可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次数为每人每年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还款金额。
  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
  (三)放宽首付款购房提取时限。2020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住房贷款,取消首付款提取应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
  职工首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不再受贷款发放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
  (四)放宽共同还款人范围。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父母、子女也可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增加的共同还款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还款、部分还款及贷款结清业务。
  增加的共同还款人账户余额不能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可以用于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还款、部分还款及贷款结清业务。
  (五)放宽突发事件(大病)提取时限。2020年1月1日以后,职工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提取人家庭年收入的50%(家庭年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核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六)放宽租房提取范围。租赁白城市人才公寓的职工,可选择按照实际房租提取或按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人才公寓是为我市人才在创业就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上限为18000元/年。
  (七)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范围。异地缴存职工在白城地区已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我市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也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上限50万,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上限70万。
  (八)加大购房支持力度。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的,可享受贷款比例上浮5%的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以住建局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