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的通知
白金管规字〔2025〕3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振缴存人住房消费信心,自主维修改造老旧住房,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
一、提取范围
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办理购房提取。
二、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
2.缴存账户无司法冻结。
三、提取金额
1.200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住房,缴存职工可凭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金额按照每平方米600.00元标准计算总额。
2.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的住房,缴存职工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累计提取金额将依据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计税金额进行计算。扣除已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累计金额。
3.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的住房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不能提供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且无法通过契税核验的,累计提取金额按照每平方米600.00元标准计算总额。
4.单次提取最低限额为5000.00元,无提取次数、间隔限制。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原件。已办理非住房贷款处于抵押状态的,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籍证明。
2.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卡。
5.结婚证。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6日起执行,截止日期到2026年6月15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附:《关于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调整目的
此次政策调整基于落实《吉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5〕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通过释放公积金存量资金拉动住房消费,提振缴存人住房消费信心,重点支持自主维修改造自住住房。政策聚焦2016年12月31日前购房群体,与2017年以后住房提取政策有效衔接。
二、政策解读
解读一:哪些住房符合本次政策的提取范围?
答:白城市行政区域内,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住房,覆盖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群体。
解读二:哪些缴存职工可以按阶段性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
答:缴存职工无未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账户无司法冻结的,都可以就该套房屋申请提取。贷款结清或解除司法冻结后,也可办理提取。
解读三:有多套房屋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提取吗?
答:可以。
解读四:可以分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
解读五:房屋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不可以。
解读六:申请提取时房屋的所有权证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核验怎么办?
答: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购房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重新登记。
解读七:申请提取时房屋已办理个人非住房贷款并处于抵押状态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出具的产籍证明。
解读八:2016年12月31日之后购买的住房是否可以申请阶段性购房提取?
答:不可以。可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白金管规字〔2025〕2号)执行。
解读九:申请阶段性购房提取时父母、子女是否可以申请办理?
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