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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5-04116
分  类: 通知公告;中心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金管规字〔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索引号: 122208007370069761/2025-04116 分  类: 通知公告;中心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标  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金管规字〔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
  白金管规字〔2025〕4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振缴存人住房消费信心,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阶段性购房提取额度:2005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每平方米由6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买的住房,不能够提供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每平方米由6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
  二、调整回迁住房提取额度: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平方米按1000.00元计算提取总额。
  三、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由15000元/年提高到20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调整为24000元/年。
  四、调整高校和职业院校贷款限制: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上浮20%的期限,由毕业后两年内调整为毕业后五年内。
  五、调整首付款购房提取时限:201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住房贷款,取消首付款提取应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及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单次提取最低限额为5000元,无提取次数、间隔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六、落实绿色建筑、“好房子”支持政策: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符合“好房子”标准的商品住房(以上类型住房需通过住建部门认证)的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上浮20%。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关于《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适配白城市住房市场发展现状和缴存人实际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在购房、租房等方面的资金压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特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针对性调整。
  二、政策解读
  解读一: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本次政策调整涵盖六大方面,包括阶段性购房提取额度、回迁房提取标准、租房提取额度、高校毕业生贷款优惠期限、首付款提取时限,以及绿色建筑和“好房子”支持政策。
  解读二:2005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提取额度有什么变化?
  答:提取标准由每平方米600元提高至1000元。例如,100平方米的住房,原可提取6万元,调整后可提取10万元,直接增加4万元。
  解读三: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买的住房,无法提供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提取额度如何调整?
  答:此类住房的提取标准由每平方米600元提高至1000元,解决老房因无发票导致提取额度不足的问题。
  解读四:回迁住房的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答: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住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提取总额。例如,80平方米的回迁住房,可提取8万元(80㎡×1000元/㎡)。
  解读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有什么调整?
  答:普通家庭年度提取上限由15000元提高至20000元;多子女家庭年度提取上限调整为24000元,比普通家庭再提高4000元。
  解读六:高校毕业生的贷款优惠期限有何调整?
  答: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上浮20%”的期限,由毕业后2年内延长至毕业后5年内。
  解读七:首付款提取的时限限制有变化吗?
  答:2020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住房贷款调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
  解读八:购买绿色建筑或“好房子”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符合“好房子”标准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上浮20%,鼓励选择环保、高品质住房。
  解读九: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