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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残疾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白城市残联工作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残联在履行代表、管理、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市残联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工作,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发布市残联政务信息。其他部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应的政务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
  (一)市残联领导简介;
  (二)市残联工作职能以及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人事工作: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律规章、政策文件及解读;
  (五)发展规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和工作动态;
  (七)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八)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十)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市残联机关各部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坚持“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办公室统一办理。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保密的内容,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政务信息,经业务部室初审、办公室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对外公开;对拟公开的重大或特殊政务信息,报经市残联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白城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除网上公开外,也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市残联办公室应该自觉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当面递交的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办理。承办部部(室)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交办公室审核、签发、编号,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会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六条  市残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定期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