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残联关于印发《白城市“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
按照《吉林省残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制定了《白城市“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白城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进一步完善白城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残联印发的《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此计划。
一、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每年为34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贯彻落到国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持续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规范化和专业性,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者能力建设。
——与民政、财政部门建立有效沟通途径,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养老等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稳步发展,提高残联所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依托“阳光家园计划”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残联要认真落实省残联印发的《关于规范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认真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通知》(吉残联办发【2021】9号)精神,全面规范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做到所有县(市、区)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1.服务对象
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各县(市、区)要结合每年残疾人需求调查、走访探视等工作,精准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可以依据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和服务保障能力及需求迫切程度,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覆盖范围。
2.服务内容
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健康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各县(市、区)在开展工作中要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有针对性组织开展相关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出台本地托养服务地方标准。
3.服务形式
各县(市、区)可以通过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与智慧养老模式的方法,通过电子保姆、远程监测等新形式,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4.补助范围和方式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要拨付至各级各类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以邻里互助方式开展托养服务的地方,应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监管上的作用,资金可通过项目管理文件、服务协议等方式拨付至社区、村或其他适合资金监管的组织。
各县(市、区)安排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5.补助标准
“阳光家园”项目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额度、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出。
(二)以“阳光家园计划”全面带动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服务能力、服务需求等因素研究下达“阳光家园计划”补助资金。除上级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措“阳光家园计划”所需资金,提高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水平,扩大补助受益人群。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地方,当地残联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残疾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情况,做好与托养服务、两项补贴制度衔接工作。各地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完善本地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统筹做好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工作。发挥好乡、村级社区已有的公办养老、医疗、托养机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及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三)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要充分利用托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资源和社会培训资源,针对不同层级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各县(市、区)残联及所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养服务业务培训实习基地的作用,组织辖区内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应注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水平提升,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系统性服务能力。积极发挥残联所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康复服务、辅助性就业等工作有效结合。依托当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助残组织等,积极培育社会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通榆、大安已经建立的残疾人日间照料示范站,要积极发挥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日间照料等服务。积极促进民政部门培育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或康养结合示范机构向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延伸。要认真落实托养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社会性服务机构,充分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扶持发展可推广复制的示范性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残疾人托养服务作为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重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从帮助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实际需求出发,年底前制定本地“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计划并上报市残联教就部。积极协调民政、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统筹整合资源,全面做好工作。
(二)严格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机构,确保承接服务的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及时做好相关档案与资料管理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对资金使用、工作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各县(市、区)要经常性深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调研指导,掌握服务情况,进行服务质量调查。服务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督,服务年度和项目执行期限终了应开展绩效考评,逐步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做好宣传推广。要把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作为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注残疾人民生、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组织开展机构参观、残疾人产品展示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托养服务“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益。落实《关于统一使用阳光家园计划标志的通知》(残联〔2009〕287号),强化“阳光家园计划”标志的使用,打造残疾人托养服务民生品牌。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摸清辖区内可承接服务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及分布、从业人员现状等情况,全面掌握实情,建档立卡,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要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相关服务数据录入中国残联系统,及时反映本地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