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平台建设、数据开放,扩大公众参与、回应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积极发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的平台作用,推行“互联网+政务”,不断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全省政务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有效提升政府面向公众的信息供给服务水平。
二、夯实政务“五公开”工作内容
(一)推进决策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等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必须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和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扶贫开发、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并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推进执行公开。实行重大决策执行全过程公开,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文件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推动实现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流程公开。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重点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结果、招投标、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要在网络平台设立意见箱或相关专栏,听取公众对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评议通报,依托政府网站和各类媒体对执行坚决、落实迅速、效果显著的单位进行典型宣传,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进行曝光、问责,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情况。做好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不力等典型情况向社会公开,增强落实的力度。
(三)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更新,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督。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推进监管情况公开,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企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各级政务大厅要设立网上自助办理区,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均要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全省各级政务大厅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以及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和网上办理。全面应用行政审批网上运行管理系统,确保行政审批权力运转全程可考核、有追踪、易监督。开展“网上开证明”工作,扩展覆盖面,促进政府服务信息化、高效化、透明化。推进各级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标准,抓好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编制并动态更新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清单中要明确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资格、服务范围、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信息。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信息公开,公开相关政策法规、推介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等信息,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全省PPP项目库,公开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PPP操作模式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加大教育、医疗卫生、水电气热、环保、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制度,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网上办事服务。
(五)推进结果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对所承担工作的落实情况实行考核管理,推动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的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制度,引入社会中介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都要予以公布,并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库,健全完善文件查询检索功能,并对历年制发的政府和部门文件进行清理公开,2017年底前完成2008年以来的文件清理公开,2019年底前完成2000年以来的文件清理公开,2000年以前的文件结合实际逐步清理公开。
三、健全政务“五公开”工作机制
(一)细化公文办理程序。行政机关报审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的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由部门起草拟以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部门明确公开属性及方式,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部门报文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实行退文处理。
(二)完善会议筹备流程。建立会议预公开和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公开会议过程。对直接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会议议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并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2018年年底前,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卫生计生、扶贫、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物价等省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部委的要求,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2019年年底前,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全面完成本行业、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地各部门每年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公众关切,制定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不断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中发现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抽查,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各地要选取部分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公共事业投入、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等方面的办事服务事项,开展“五公开”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让基层群众及时了解信息、掌握政策、知晓办事流程,逐步形成可向全省推广的经验,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一)注重省政府重大政策的解读工作。各部门要围绕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规划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通过参加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省政府重大政策发布前,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发新闻稿件、组织专家解读、准备部门解读材料、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吹风会、接受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等方面的方案。需要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准备,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单位播发。需要组织专家解读、准备部门解读材料的,由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解读材料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审签后对外发布。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吹风会、接受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的,应由各部门安排熟悉业务、掌握情况的本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省政府重大政策发布后,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做好解读工作,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主动提供政策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信息,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注重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及政府网站的作用,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省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刊播、转载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解读材料,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媒体传播效果定期评估等方式,总结各部门和媒体在发布解读传播省政府重大政策方面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政策吹风会是解读重大政策的重要平台。省政府各部门要围绕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政策举措,以及省内外舆论的关切关注事项,确定吹风会议题,会同省政府新闻办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吹风会的新闻性、影响力。相关部门要围绕吹风会议题,精心准备,加强衔接协调,做到精准吹风。同时,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权威专家学者,面向主流媒体,采取集体采访、独家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度吹风,进一步提升政策吹风会的实效。
(二)推动各地各部门政策的解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对于出台的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市级政府及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做好政策解读的督促协调工作,各级政府新闻办要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政策解读的新闻报道工作。
要围绕政府常务会议等议题以及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等重点,抓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规范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实行退文处理。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落实回应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所涉地方和部门是回应主体,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对于涉及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牵头部门是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遇有重要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做好回应社会关切的督促协调工作,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把握舆情收集重点。各地各部门要重点了解涉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部门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愿,把握公众关切,提高回应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做好研判处置。要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的意见,吸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四)提升回应效果。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对政府重要政策的误解言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网信、应急等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重大政务舆情研究会商制度,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后续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发生后,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六、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省政府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党派团体、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参与工作。市县级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二)拓宽公众参与方式。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沟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通过听民意、汇民智,认真修改完善。要发挥好代表委员、党派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听证座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政府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布,对于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完善网站信息发布、网民留言办理、民意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功能,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及其互动功能,搭建政民互动新平台。加强政府公开电话、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公众诉求反馈机制,对公众反映事项比较集中、涉及面广或意见较多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工作。
七、抓好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加强政府网站监督和管理。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本地区各类政府网站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强与网信、编制、工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对政府网站的建设、运维、服务、互动和关停等进行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做好全省基层政府网站的抽查通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网站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制定全省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及相关配套措施,明确政府网站功能以及准入退出、栏目设置、内容保障、数据管理标准和要求,对网站从开办到关停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加强政府网站分级指导,根据政府网站所在地域、所属层级、所属类别,提出分级分类标准,按不同类别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二)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对照权力运行环节、政务服务过程环节及重点领域公开事项设立栏目,整合本级政府部门网站重要信息内容和应用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集中公开。特别注重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搜索功能,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快速定位和精准查询。完善栏目内容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以文章、访谈、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开设政策咨询类栏目,确保有效留言和答复。开设调查征集类栏目,确保渠道畅通,每年征集项目不少于3次。做好各级政府部门咨询访谈类栏目,处理好群众留言办理情况反馈和公开回复。规范组织在线访谈,提前发布预告,广泛收集民意,认真开展政民互动,解答咨询。
(三)整合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资源。依托政府网站,逐步整合各类政府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按照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工作方案和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网站要整合本级政府部门网站重要信息和相关应用,发挥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作用;整合实体办事大厅服务事项信息及网上办事平台功能,发挥便民服务平台作用。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取消信息量小、无专职人员更新维护的市级政府部门、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将其功能整合到本级或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将各级政府网站迁移至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上,实现设施集约、平台集约、资源集约、功能集约、服务集约、管理集约。
(四)推动网站之间信息及数据协同共享。打通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和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加强政府网站之间、政府网站与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之间的联动,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中国政府网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要及时转载。各级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转载内容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信息”栏目。省委发布的指导政府工作的文件、省政府公开的重大政策信息,省政府网站要在第一时间转载发布;省政府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省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发布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涉及到的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网站转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主动提供新闻素材等方式,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
(五)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平台的作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重点工作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对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重要文件,省政府常务会议等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推进的重点工作以及领导到基层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要及时宣传报道,开展深度采访,大力培育一批精品栏目。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政府新闻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等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各级政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六)保持好政府公报标准文本的传统优势。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各级政府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争取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了解政府政策信息。
(七)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建设完善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点,在明显位置公布查阅指南,配备相应电子查阅设施、设备。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每月底前,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始文本。
八、强化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政府领导分管。各地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宣传、网信等部门组成。
(二)理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务公开业务工作经费,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及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主要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络协作机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工作,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
(三)开展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从2017年起政务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地要强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公开工作推动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问题不回应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开、解读、回应、传播效果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公开、解读、回应、传播、参与的方式方法。
(五)组织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地要在三年内对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将政务公开课程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各层级干部的必修课。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着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具体细化,明确分工,并指定到具体的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抓好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