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财政局行业扶贫推进方案
各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白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要求部署,现就全市财政部门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基本情况
扶贫开发工作实施以来,白城市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部署,把保障扶贫攻坚所需资金作为核心任务,坚持资金争取与资金监管并重,在及时拨付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同时,对全市扶贫领域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支持和保障了全市各阶段扶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
以市人大包保的洮北区青山镇黎明村为调研对象,深入研究解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拨付、使用及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落实监管职责,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实现到位及时、使用精准、运行安全、效益突出的目标。
三、推进措施
(一)开通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项目单位,市财政对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拨、随到随拨制度,资金一到,可以先行拨付,后补手续,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即完成拨款。
(二)规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时限。县级财政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具体项目,并规定提交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时间表。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报请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以小组文件形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计划要在收到上级资金后30日内完成。接到项目建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按工程进度或实际需要拨付资金。
(三)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县级财政与本级扶贫办要定期对接扶贫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扶贫项目启动后,财政部门可预付一定比例的项目启动资金,在预留5%-10%的项目保证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进度拨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拨付质量保证金。
(四)加强项目储备与管理。县级财政配合同级扶贫办共同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投资总额要达到上年投入总额的120%以上,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接到上级资金后,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经同级扶贫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形成项目建设计划到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明确规定项目完成时限。
(五)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对报账材料完整、具备拨付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项目催办等方式,对不及时启动项目、不及时检查验收的,书面下达催办通知书,催办通知书下达后,仍没有行动的,建议政府对项目实施单位约谈或调整项目计划。
(六)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扶贫资金相关管理要求及政策规定,建立县、乡、村、户四级公开机制,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跟踪检查指导。白城市财政局已经把各县(市、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2018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将按照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采取自查、互查、督查、联合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市扶贫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突出绩效评价。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年度投入到市本级扶贫领域的中央、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一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化、效益化。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责任领导
白城市财政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树岩同志负总责;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胡波同志具体抓;明确由市财政局农业科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白城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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