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代理记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白城市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快推进白城市代理记账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各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管要求
白城市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三、事中监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与审批
市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看申请机构是否具备以下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6、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三)办理程序
白城市财政局审批设立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市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8、代理记账机构跨市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四、事后监管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核登记情况;
5、《代理记账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代理记账机构的全体股东或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核登记的授权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二)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市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撤回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五)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向社会公示。
(六)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财政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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