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
巩固水平的通知
白教联字﹝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落实《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法定职责,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依法履行政府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主体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各项工作,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实现控辍保学目标。
(二)健全部门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负担,避免学生因厌学厌师而辍学。对犯错误学生要正面教育,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歧视学习困难学生,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其退、休、转学,更不得开除学生。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辍学、失学。司法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防止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督促无身份证号儿童少年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及时发现未入学和身份信息有误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未成年服刑人员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
(三)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推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实现家校共育。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学校要利用寒暑假进行家访,对控辍保学重点对象开展经常性家访并做好家访记录。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对未报到的学生登记造册并逐一核实原因,经劝返仍不到校或无法联系上的,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干部参与劝学工作,每学期开学初要协助各中小学校开展1-2次劝学工作,并做好记录,深入分析学生辍学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辍学学生复学。
二、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控辍保学质量水平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程序。每年3月,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每年6—9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充分考虑人口流动等因素,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中心校、初中学校布局。严格规范农村义务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下学路途远而交通安全又得不到有效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不得强行撤并。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恢复。要因地制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供应午餐、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
(三)提高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乡镇中心校与村小、教学点一体化管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校对村小、教学点的指导管理。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推行“大学区”管理方式,组织城区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开展送教下乡活动,鼓励教研员采取驻校等形式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学质量。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探索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以上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硕师计划”,为乡村学校补充优秀教师。加快“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适龄儿童愿意上学、喜欢上学。
(四)多措并举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要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实行教师与学习困难学生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
(五)精准救助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县(市、区)要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按照“一生一案”的原则,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资助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六)推进初中学校普职教育融合。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内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鼓励因地制宜为农村普通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
(七)加强控辍保学动态监测。各县(市、区)各学校要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对在籍不在校学生逐一核实,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对确认已在外地上学的,学校要督促学生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确认辍学或者联系不上的,县级教育部门汇总后按程序报告当地政府。对标注为其他离校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偏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作为监测重点,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3月和9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控辍保学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全市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要将控辍保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因地、因家、因人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定期向白城市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建立市级一学年、县级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制定年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签订控辍保学承诺书,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实行包保到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是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教育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中小学校是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决定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县(市、区)政府要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考核体系,作为对乡镇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考查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入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实行督导检查结果通报、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和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白城市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白城市教育局 白城市公安局 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司法局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文广新局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