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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科(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现制定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我室秘书科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人员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人员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依规将该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白城市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

  第四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1号市政府院内9号楼402室,联系电话0436-3222735,电子信箱bcsdfz2014@163.com,办公时间为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夏令时8:30-11:30,14:00-17:30;冬令时8:30-11:30,13:30-17:00。

  第五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志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地方志办公室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办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志办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志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志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确保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登记。对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分类、登 记,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历史上形成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全面梳理、准确筛选,对有效的、实用的,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要及时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补录公开对应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办理。以下事项由市地方志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答复。要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的7种情形,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10种程序处理文书和19种实体处理文书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规范、准确严谨。

  第四条 归档。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归档工作,做好规范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