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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800E58480168F/2020-1164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标      题: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制度建设年”活动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索引号: 12220800E58480168F/2020-1164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标  题: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制度建设年”活动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党支部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党支部书记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条  会议的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参会人员均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支部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五条 会议前一天邀请市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简称纪检组)人员参加,由相关人员将议题报纪检组,如因事不能参加,会后将会议纪录按要求上报纪检组;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一天通知的,要在决定召开会议第一时间报纪检组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党支部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研究相关人员关于晋升推荐相关事宜,本人不得参加。

  第七条  党支部会议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主要领导要最后表态发言。详见《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末位表态制度》。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任务:

  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办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人员分工等;

  3.研究决定1000元(含)以上财务支出;

  4.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5.专题议题和定期议党,研究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6.其他应由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成员。

  党支部成员应在会前认真思考、充分准备,必要时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支部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原则性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秘书科(秘书科长不在,由主任临时指定人员)负责做好党支部会议记录,要详细记录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策过程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参会成员在党内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支部集体的决定要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在党支部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党支部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内外有别,凡属不应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外泄露。因向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的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参会人员均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的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五条 会议前一天邀请市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人员(简称纪检组)参加,由相关人员将议题报纪检组,如因事不能参加,会后将会议纪录按要求上报纪检组;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一天通知的,要在决定召开会议第一时间报纪检组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主要内容:

  主任办公会是班子研究政务事务的会议,研究确定全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及指示精神并研究落实意见;

  (2)研究讨论拟定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计划以及临时重点工作安排;

  (3)研究讨论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4)研究讨论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5)研究讨论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工作。

  (6)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解释或废除。

  (7)主任、副主任和副调研员认为应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召开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做到讨论前心中有数,讨论中有的放矢,讨论后意见统一。

  第八条会议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主要领导要最后表态。(详见《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末位表态制度》)

  第九条 会议记录。秘书科长列席并作记录(秘书科长有事主任临时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要记录参加人,会议主题,会议地点等要素,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研究、表态及决策过程,重大事件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凡是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四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督管理,分管领导落实执行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1000元以下的财务支出,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1000元(含)以上的财务支出,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一把手”要每月对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检查,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物资采购工作。1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1000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有建筑工程项目时,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内定。“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要坚决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让“一把手”更好地履行职责。“一把手”真正从票据的审核签字等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减轻压力,运用更多的时间、精力接触基层和群众,思考单位业务的发展。强化集体领导。领导班子进一步分工明确、监督到位,促进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切实保证副职有职、有权、有责,能够调动副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实现对人、财、物事项“副职分管、正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落实接受纪检监察组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未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事项,干部职工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为扎实推进我办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良性的相互制约机制,降低权力运行风险,合理分权,科学制权,规范权力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全办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末位表态的形式。凡党支部会议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参会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末位表态的范围。

  (1)干部职工工作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

  (4)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末位表态的程序。

  (1)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办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参会成员,使参会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

  (2)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参会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参会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参会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3)末位定义。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参会人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4)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参会人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施行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监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的政策、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制定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等;

  3、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部署;

  4、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分工调整;

  2、科级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3、干部职工的各类奖惩相关事宜;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部门办公室维修、资产处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

  2、年鉴和续志资料长编工作培训项目的组织和开展;

  3、研究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财务年度预算、决算的申报、调整;

  2、“三公”经费的支出和使用;

  3、单项开支或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以上的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常规性如“五险一金”缴费,绩效奖金发放等除外);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问题。

  第二条 决策程序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决策事项要求,由分管领导组织牵头科室拟定初步决策事项方案,经党支部书记确定作为党支部会议议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党支部决策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抓好落实,并依法公开相关内容。

  (二)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根据领导干部职数、拟任岗位的条件,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指导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人就选拔任用职位资格条件、方法步骤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支部书记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民主推荐,提出推荐人选报党支部研究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后,书面向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形成考察材料交党支部会议研究。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对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在相应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接到市委组织部批复后进行干部任前谈话和廉政教育,并下发任职文件。

  (三)重大项目安排程序

  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后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相关科室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通报实施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程序

  分管领导指导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科室对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提出预算建议,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党支部会议决定,按财务管理制度经审批后拨付资金,“三公”经费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措施

  (一)强化管理

  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共同抓,业务科室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指导实施。

  (二)接受监督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充分听取各科室意见建议,接受民主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接受上级监督。

  (三)加强问责

  在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三重一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和招投标中的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修缮的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争,择优承包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条 按规定凡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不准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施工单位;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不得凌驾于招投标机构之上,擅自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发包或将工程转包。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及其他任何形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获取承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方便,或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发包建设工程项目;

  (二)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配偶、子女、亲友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方便;

  (三)授意承包单位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分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向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泄露工程标底;

  (五)利用在本单位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为其本人或亲属建造私房或装修住房。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写条子、打招呼、暗示或其他方式指定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党规追究相应责任。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升人事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人事管理秉承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确保人事管理有利于提升单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创新开展地方志工作。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实绩,激发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地方志工作提供强大干部支撑和保障。选拔任用程序严格遵照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三条 干部年度考核依据《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组织开展。以岗位绩效为重点,根据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并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拟确定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条 评先选优工作在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在单位范围内实行票决制。

  第六条 机关人员调入和调出的,都必须经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同意后,提请党支部会议审议后,方可履行手续。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统一在市委组织部保存,负责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干部年度基础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组织部存档。未经分管人事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地方志办公室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人员

  第一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活动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法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 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及时做好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使用管理工作,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严格审核各项支出及入账手续是否合理、完备、规范。

  第三条 加强出纳管理,确保现金运用及时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做好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编制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第六条 根据需要随时向主任提交经费收支情况表,以便掌握单位经费运行状况。

  第七条 及时汇报传达财政局等与财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提升账务业务水平。

  第二章 报账

  第八条 任何未经事前请示并得到批准的支出,视为私人行为,不予报销。

  第九条 因需要采购办公用品等要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机构中采购,先请示主任批准,在定点机构购买。每次购买需由定点机构出具购物凭证,双方各执一份,由秘书科长(因本办秘书科长为扶贫队员,暂由年鉴科长代替)签字,满一定数额后,由定点采购机构开据完整的购物发票,附购物清单,经手人需与购物凭证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报主任批准后通过转账付款。报账手续必须齐备,要有经手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入账。单笔花销500元以下由分管副主任签字,超过500元由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白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同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白财群〔2016〕187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和《白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严格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印刷费用需采取询价的办法,至少询价三家印刷厂。确定印刷厂要经党支部会议决定。一经确定并经合作满意后,原则上保持经常性合作,保障沟通顺畅,加快出版速度,保证印刷质量。如在合作上出现问题,需更换印刷厂,需经重新询价并经党支部决定。印刷费用要报市财政固定资产科批准,与发票、印刷合同、费用明细一并入账。

  第十二条 报销的票据要真实有效,使用税务、财务专用发票;对于上级机关自制的报销凭证,必须有规定的文件和合理的开支依据,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凡报销的票据,首先由会计审核是否合规后再由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程序制度规定,初次违反制度规定的,进行提醒教育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制度规定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和《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秘书科为公务接待工作的执行部门,应结合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实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承担涉及省部级领导来白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制度。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应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报主要领导审批,接待活动结束后留存备查。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七条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当地财政下发的标准执行)。可按标准安排普通宾馆,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市、州、司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的接待用餐参照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时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各类公务活动用餐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来访人数,职务,事由,接待过程方式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方案。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初次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进行提醒教育和通报批评;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制度规定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差旅费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和《白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志办公室所有办公人员。

  第三条 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应按照文件及通知明确要求出差;从严控制公务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公务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控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种社团名义的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严把审批关,因公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公出由主任审批。主任公出由市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特殊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审批手续或公出需要延期的,需以电话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公出后按审批权限补办手续。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财会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审批或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等级、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会议、培训出差要提供会议和培训的通知文件。非会议性的公务出差,须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回来后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出人员趁因公出差之便,绕道回家省亲办事和旅游观光所发生的费用不允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扶贫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参照扶贫工作队员差旅费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当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本单位对差旅费管理情况定期内审和自查,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初次违反制度规定的,进行提醒教育和通报批评;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制度规定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会计法》,按照白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等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要厉行节约,复印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严格掌握份数。要打印的材料必须在电脑上核对准确无误后再实施打印。管理人员要根据需用量采购和发放,不得浪费。

  第二条 购置机关办公用品由秘书科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除特殊情况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购买办公用品;临时和特殊需要的须经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三条  因需要采购办公用品等要先请示主任批准,经同意后,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机构中采购。

  第四条 每次购买需由定点机构出具购物凭证,双方各执一份,由秘书科长(因本办秘书科长为扶贫队员,暂由年鉴科长代替)签字,满一定数额后,由定点采购机构开据完整的购物发票,附购物清单,经手人需与购物凭证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报主任批准后通过转账付款。

  第五条 报账手续必须齐备,要有经手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入账。单笔花销500元以下由分管副主任签字,超过500元由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购。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主要性能及需求等,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秘书科审核,经分管秘书科领导同意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秘书科要货比三家询价询质,将佐证材料提交党支部会议审议确定后,按规定到定点机构进行采购。

  第二条 登记。财务人员及时将固定资产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相关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年报上报。

  第三条 管理。各科室应坚持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人对所用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责任,要熟悉设备性能,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监管。秘书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年度财务决算前,财务人员要与库管员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第五条 报废。严格按照《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要求,核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对超出使用年

  限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报废。

  第六条 要求。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所使用的公用设备归还后方可办  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七条 惩处。违反本制度规定超标准购置资产的,或非正常使用和人为故意造成资产破损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执行,根据国家监察部等四部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根据吉政发〔2016〕7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绩效奖金严格按照市委考核要求和核定标准发放。

  第二条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不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准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假补贴。

  第三条 严禁违规发放各类奖金。不准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机关干部普遍发放奖金;不得擅自设定奖励事项;不准擅自配套资金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严禁违规发放各种实物。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规定,不准违规发放烟酒、纪念品、土特产品等实物;不准发放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

  第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工会费。严格遵守市工会关于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工会经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执行,专款使用。不准将预算外收入直接转入工会账户,违规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

  第六条 严格杜绝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按照有关党规党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调查研究制度

  

  为进一步适应地方志工作新形势需要,持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地方志规划及编纂方案的制定符合发展需要,避免造成损失,增强地方志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调研内容。

  (1)围绕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开展调研;

  (2)围绕组织编纂三轮志书的措施、编纂大纲制定、资料搜集范围,编纂内容、人才等方面开展调研;

  (3)围绕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搜集、编纂大纲制定、入鉴内容,年鉴编纂队伍等方面开展调研;

  (4)围绕方志理论研究开展调研;

  (5)围绕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弘扬白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调研;

  (6)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重大课题开展调研;

  (7)围绕中指组、省方志委确定的课题开展调研。

  第二条 调研方法。

  (1)基层调研。在拟定长远规划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管用,实用,长远。

  (2)资料调研。要通过网络、交流、利用方志馆资料等方式围绕既定课题广泛查阅资料,总结经验,分析趋势,提出建议和举措。

  (3)实地考察调研。考察体现家乡文化的文物古迹,走访地情专家等,开发地情资源,开展红色文化整理及传承。

  (4)电话调研。通过与记录对象打电话等方式,了解白城发展动态,为制定科学资料搜集及编写提纲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调研原则。

  (1)要遵循简便管用原则。能通过电话等沟通的就不要下基层,必须要下基层的要轻车简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

  (2)要遵循广泛深入原则。资料调研要力求广泛,分析务求深入,为提出具体科学的措施打下坚实的资料基础。

  (3)要遵循实用有效原则。调研课题的制定、研究要深入,要适应地方志转型发展需要,要能够指导实践,不能浮皮潦草,应付了事。

  第四条 调研成果。

  (1)全办每年至少要形成1篇以上调研成果或理论文章。

  (2)调研成果和理论文章要积极参与国家交流、省地方志学会评奖活动,积极向《中国地方志》《中国年鉴研究》《今古大观》(省方志委内部刊物)等杂志投稿,力争获得好成绩。

  (3)撰写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

  

白城市地方志馆资料管理制度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图书资料是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二条 图书资料可供群众查阅,查阅资料时,应随查随还,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三条 图书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必须外借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图书管理人员要负责收回。

  第四条 图书资料损坏或丢失,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或按原价1—3倍赔偿。

  第五条 图书资料管理人员,要随时将购进的新书登记造册,并随时催缴借出的图书资料,每年末清点一次图书资料,年末图书资料必须全部归库,做到书账相符。

  第六条 图书管理人员,要采取措施,做好图书防蛀、防霉、防雨、防尘、防火、防盗工作。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初次违反制度规定的,进行提醒教育和通报批评;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制度规定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警示教育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警示教育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的重要方式,主要是为预防党员干部职务犯罪,利用典型案例真实直观、生动形象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职务犯罪。

  第二条 警示教育要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安排。地方志办党支部要把警示教育纳入单位总体学习教育计划。针对重大事项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教育。

  第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通过集体学习党纪党规、主要领导上廉政党课、案件分析、参观教育基地、发放警示教育书籍、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醒式廉政谈话等方式进行;对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比较明显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重点警示教育。

  第四条 坚持警示教育活动经常化。地方志办党支部要利用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时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每年组织一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主要领导上一次廉政党课,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通过正反两方面、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第五条 及时开展廉政谈话。要加强对支部党员干部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防范的原则,早提醒、早打招呼,及时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要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谈话,提前抓好廉政教育。

  第六条 加大违纪查处和通报力度。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纠正不改的行为,要及时上报上级组织。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流程图.doc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调查研究工作流程图.doc
白城市地方志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图.doc
白城市地方志办公室警示教育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