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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7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函〔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7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函〔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政办函〔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关系说明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报告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与评估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宣传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应急能力评价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6 预案修订

  8 附则

  8.1 定义与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期,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十分严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工作不力,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能力不足。

  为确保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白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通过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年4月2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第77号);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第98号);

  (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执行);

  (20)关于印发《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93号);

  (21)《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3年7月3号实施);

  (22)《吉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5月30日施行);

  (2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发〔2004〕27号);

  (24)《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41号);

  (25)《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

  (26)《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2号)。

  1.2.2 相关标准及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号);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3)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市政府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

  (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条目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白城市实际情况,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影响白城市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发生对白城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且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白城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6 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白城市人民政府,为《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省厅备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各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白城市所属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白城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件超出白城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启动《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1 预案关系说明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该作为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

  结合白城市实际情况,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白城市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消防支队、市白城高速管理分局各县(市、区)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和启动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应急办公室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白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境应急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和应急值班室设在市环境应急办。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2.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公安局、市消防支队、事涉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消防支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等组成。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涉地县(市、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4.应急保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部门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事涉地县(市、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事涉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6.治安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涉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专家组。

  吉林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省内各部门、院校、企业的环境、化工、安全、水文、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详见附件5)。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加强与各类别专家的日常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单位提供工作咨询。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职责:

  (1)协助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判定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再由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根据职责组织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组织常规监测,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4)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5)在上级环保部门已介入的情况下,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职责:

  (1)在发生白城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传输及扩散的范围;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受污染水体的水质跟踪监测。

  (2)负责联系上级水利部门开展水资源调度,开关水闸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在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协助上级水利部门开展受污染水域的善后处置。

  ——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市住建局职责:

  负责对所辖的市政供水、排水、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运行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市消防支队职责:

  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民政局职责:

  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卫计委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市工信局职责: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公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文广新局职责: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职责: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林业局职责:

  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市农委职责: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灾后恢复。

  ——市发改委职责:

  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白城高速管理分局职责:

  协助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县(市、区)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国土、卫计委、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十分紧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白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 ,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按预案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 ,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

  4.2.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行动、Ⅱ级响应行动、Ⅲ级响应行动和Ⅳ级响应行动四级,由各级政府分级启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

  4.2.2 分级响应的启动

  (1)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2)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3)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和Ⅰ级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以及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协调。

  4.2.3 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响应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4)研究决定事涉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4.4 指挥与协调

  白城市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白城市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的协调配合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水利、交通、住建等有关单位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监测数据,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处置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及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及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所属地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自然保护区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水源保护区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应按照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本预案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4.5.3 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处置措施

  1.交通事故引发油品进入水体事件具体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或通知后,公安及交警部门立即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消防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环保局开展应急监测,并向专家组进行咨询,水利部门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受污染水体的水质跟踪监测,必要时开展水资源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公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安监部门协助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当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时,高速管理部门应参与应急救援。

  (1)使用物资:围油栏、拦油索、收油机、吸油毡、吸油棉、凝油剂、消油剂等。

  (2)救援队伍:由环保、公安、消防、水利、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救援队伍,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3)具体处置措施:

  ①“一围”,围住泄露点油品,阻止油品继续进入水体;

  ②“二拦”,设置围油栏,拦截泄露油品继续扩散;

  ③“三筑”,构筑橡皮坝、活性炭坝等,使油水分离;

  ④“四控”,利用河道闸门控制上游来水,为上游创造条件;

  ⑤“五收”,采用吸油毡、吸油棉、收油机、凝油剂等回收泄露油品;

  ⑥“六清”,清理水中污染物,喷洒消油剂清理水中残油。

  (4)危险废物处理: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支队协助,污染类型资质单位进行转移处理。

  2.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见表4-1。

 

4-1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序号

污染物类别

代表物质

应急处置

应急

物资

1

重金属类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类、铬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铬盐和铅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

生石灰

硫磺粉

2

氰化物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用于冶金和电镀行业,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现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呈高毒。

应急处置人员须佩带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漂白粉

3

氟化物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高毒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水体中加人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矾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生石灰

  

4

金属

酸矸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铬酸矸(三氧化铬)。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铬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呈现高毒性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能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矾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生石灰

  

草酸钠

5

苯类化合物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绵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吸油绵

活性炭

6

卤代烃

代表物质有抓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应急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活性碳吸附处理。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理。

吸油绵

活性炭

7

酚类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降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污染水体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降解最后投加活性碳吸附处理。

吸油绵

活性炭

生石灰

漂白粉

8

农药类

有机氯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农药、拟除虫菊醋类农药等。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殊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氨基甲酸醋农药有吠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微溶于水无气味或气味弱。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氟氰菊醋、澳氰菊醋、抓氛菊醋、杀灭菊醋多用作杀虫剂。一般为微黄色油状粘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活性炭

生石灰

漂白粉

8

农药类

活性炭

生石灰

漂白粉

9

矿物

油类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臭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气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级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10

腐蚀性物质(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人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生石灰

碳酸钠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稀盐酸

稀硫酸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铬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铬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铬类污染物的富集。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人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草酸钠

11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漂白粉

生石灰

 

 

  4.5.4 一般大气污染事件处置措施

  一般大气污染事件包括:气态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气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泄露进而污染大气环境的事件、各企业单位由于突发事件导致一些气态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或是各企业单位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导致气体污染物或烟尘等泄露。

  发生一般大气污染事件,如果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立即作出处置命令和决定,并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控制现场,进行处置,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泄露、扩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如果是各企业单位发生泄漏事件,企业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相关处置办法进行前期处置,控制污染源继续泄露和扩散,同时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理情况和进度,在事故企业和单位无法处理的情况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立即作出处置命令和决定,派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5 重污染天气处置措施

  重污染天气处置措施应按照事发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5.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5.7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5.8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最大限度保障伤员安全。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 9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实施

  应急监测专业队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2)数据分析与评估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10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11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12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主管林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按程序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436—1236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实施损害评估。

  5.2 调查与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天内,按规定程序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白城市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

  4.根据实践经验,白城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5.3 善后处置

  1.在白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安民抚民、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事发地环保局继续跟踪对受污染区域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经费支出。

  6.2 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各自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摸清辖区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生产与经营相关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调集相关应急物资。

  6.3 通信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队伍。

  6.5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宣传

  白城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工业企业负责人、社区居民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环保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2 应急培训

  各相关单位特别是白城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对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应急演练

  7.3.1 应急演练的组织

  白城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7.3.2 应急演练内容

  根据白城市潜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演练的内容可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企业事故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7.3.3 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内容进行周密策划,并编写场景说明书。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整改。

  7.4 应急能力评价

  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定期对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5.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6 预案修订

  7.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白城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报白城市政府批准。

  7.6.2 预案的修订

  白城市环保局负责对本预案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框架指南对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每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和演练,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应急组织机构或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或主要风险源情况发生变化,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局部变化时,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并报送白城市政府。

  8 附则

  8.1 定义与术语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5.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6.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7.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9.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最终解释权归白城市环保局。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表

        3.白城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4.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通知

        5.应急专家库名单

        6.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docx.docx
附件2.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表docx.docx
附件3.白城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docx.docx
附件4.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通知书docx.docx
附件5.应急专家库名单docx.docx
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x.docx